*ST天择:中广天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6 16:58:55
证券代码:603721 证券简称:*ST 天择 公告编号:2025-021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拟对《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项。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中华人民共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 国 公 司 法 》
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中广 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 ( 2023 年 修
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 产党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 订)第 1 条
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支部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表人。 公司职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国 公 司 法 》
表人。 ( 2023 年 修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 订)第 10 条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中华人民共和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国 公 司 法 》
司承受。 ( 2023 年 修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订)第 11 条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2023 年修
订)第 3 条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中华人民共和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国 公 司 法 》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2023 年 修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订)第 143 条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第十七条 公 司 发 行 的 面 额 《中华人民共和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国 公 司 法 》
币 1 元。 人民币 1 元。 ( 2023 年 修
订)第 148 条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
13,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数为 13,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国 公 司 法 》
普通股 13,00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构为:普通股 13,000 万股,其他 ( 2023 年 修
股。 类别股 0 股。 订)第 95 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中华人民共和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国 公 司 法 》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 ( 2023 年 修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订)第 163 条
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国 公 司 法 》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 2023 年 修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订)第 162 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原条款 修订为 修订依据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国 公 司 法 》
( 2023 年 修
订)第 162 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国 公 司 法 》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 2023 年 修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得转让。 订)第 160 条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