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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5 19:10:44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25临-27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刊登于2025年6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25临-24)。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本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北路2号
(东晟广场)9幢15层。
5、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黄建恩先生主持。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1人,代表股份218,427,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9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6,673,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0人,代表股份1,754,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0人,代表股份1,754,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0人,代表股份1,754,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勇浩、何晨鋆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055,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7%;
反对 3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2%;弃权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2,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26%;反对 3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7047%;弃权 4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27%。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785,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
反对 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8%;弃权4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1,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602%;反对 59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0915%;弃权 4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757,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9%;
反对 6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0%;弃权5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3,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583%;反对 62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3685%;弃权 5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3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759,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9%;
反对 6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3%;弃权4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5,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837%;反对 62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5.5281%;弃权 4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82%。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苏勇浩、何晨鋆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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