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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反舞弊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4 19:53:15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舞弊查处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反舞弊制度是预防舞弊的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本制度所指舞弊行为,
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职业行为,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
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行为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
3、贪污、挪用、转移、盗窃公司财产;
4、操纵、伪造或篡改会计记录;
5、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6、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活动;
7、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9、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交易或事项;
10、故意误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1、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12、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二)为公司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1、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2、偷税漏税,非法避税;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其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
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
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行
为的指导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范围内的反舞
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二)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报告等事项;
(三)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与自我评估;
(四)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五)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
施控制措施以防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国家、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
范。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
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调查及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
话、电子邮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五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或中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自接到举报
后,可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进行事件评估。
第十六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含部门总监以上人员),公司审计监察
部门自接到举报后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后,由审计监察部门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其他机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若举报牵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有责任向股东报告。
第十七条 反舞弊工作调查方法及权限:
(一)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现场检查被查单位、部门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工程资料、会议纪录、文件、发票等各种文件和电子资料及印章、证照、资产等被查事项。
(二)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并有权对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
(三)对阻挠破坏监察检查工作的,拒绝提供资料的,或正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浪费行为,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利采取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止其损害公司行为的进一步发生。
(四)有权要求反舞弊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就调查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控告、检举重大舞弊案件的有功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政廉洁,保守秘密,所办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受理、调查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
2、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
3、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部门等情况。
(七)在调查舞弊案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查证或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舞弊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建议暂停有严重舞弊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在组织舞弊案件调查时,需要查阅财务管理部门、人力管
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
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问的内容、时间、查问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监察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可以在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授权下进行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
以接受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舞弊事项调查。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审计监察部门形成的书面报告、处理意见应视情况分别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由特别调查小组调查处理的反舞弊案件,其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应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信公平的基
础之上,并应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类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要有足够的舞弊风险识别力、预防及反舞
弊的控制力、对已发生的舞弊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进行及时补救的应对能力,及时收集各类预防反舞弊机制的相关信息,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
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负管理总责)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负直接管理和工作失职)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
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六条 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重要岗位。
第二十七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审计监察部门
均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予以处罚;舞弊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还应当依法移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同。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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