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7-13 16:19:50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将《公司章程》中增加职工董事相应条款,将《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删除。本次修订前后对照情况如下:
原文 修订后的内容
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 9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 10 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 11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 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 第 12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官(CEO)、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CEO)、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 20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第 21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21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 22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 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 25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1)项、第(2)项的原因 第 26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 24 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24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
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
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 26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27 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 27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 28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 28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第 29 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 29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第 30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