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新能: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21:17:50
证券代码:688779 证券简称:五矿新能 公告编号:2025-037
转债代码:118022 转债简称:锂科转债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80,560,894.43 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对本次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子公司将获得一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或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具体以审计为准。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 7 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驰
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就与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4)。该案件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湘 01 民初 52 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碳酸锂采购框架协议》;
二、限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18,559,008.93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未返还预付款 118,559,008.93 元为
基数,从 2024 年 9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二倍为标准计算);
三、限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969,710.8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未返还预付款 2,969,710.8 元为基数,
从 2024 年 9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二倍为标准计算);
四、限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00 元;
五、限判令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0,000,000 元;
六、限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未执行部分金额 10%的违约金 9,032,174.7 元;
七、南进喜、南东东、南天对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进喜、南东东、南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八、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江西中科锂业有限公司名下江西云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283.8 万股、赣州市丫山钨业有限公司 3000 万股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就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966,092.6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志存锂业集团有限公司、江
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宜春天卓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对本次诉讼事项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子公司将获得一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或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具体以审计为准。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