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健康: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7-11 20:56:21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股利发放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计划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下述第 5 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互动平台等途径)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5)公司因特殊情形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实施完成。
7、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实施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