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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嘉维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19:48:33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
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 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 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
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 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
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
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 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
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 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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