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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精工: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1 19:24:47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7 月)
根据 202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3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
实际,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需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
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
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洛阳轴承研究所、洛阳润鑫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洛阳轴承研究所、洛阳润鑫
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 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洛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洛阳高新海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均友科技有限 中心、洛阳高新海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均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洛克威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轴机电有限 公司、深圳洛克威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中轴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依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 公司、台州市依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除洛阳轴承研究所以所属资产出资外,其他发 时间为:除洛阳轴承研究所以所属资产出资外,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人民币出资,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 起人均以现金人民币出资,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
2001 年 8 月 15 日。 2001 年 8 月 15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6,266,835 股,全部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36,266,835 股,
人民币普通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的。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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