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11 19:19:31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监管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