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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17:31:55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监事会职权将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
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 式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 定代表人授权人士办理章程变更登记备案等事项,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5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6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7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修订
上述第 1-3 项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生效; 其中《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除列示的条款修订外,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逐条进行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上述相关制度已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2 日
附件: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6,700,000 股,于 2017 年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16,700,000 股,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司的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认购的股 3,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00 元,
份数等情况如下表: 发起人的姓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 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表: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8,677,106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68,677,10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计划的除外。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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