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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利尔: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1 16:23:20

证券代码:831641 证券简称:格利尔 公告编号:2025-074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
马成贤 持股 5%以 8,425,000 11.2221%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股东/副 前所得
董事长
周雪梅 高级管理 1,890,000 2.5175%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人员 前所得
张艳娟 董事/高级 267,000 0.3556%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管理人员 前所得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
计划减持 持数量 拟减持
股东名 减持 减持 减持价 拟减持
数量 占总股 股份来
称 方式 期间 格区间 原因
(股) 本比例 源
(%)
马成贤 不高于 0.9324% 集中 自本公 根据市 北京证 股东自
700,000 竞价 告披露 场价格 券交易 身资金
之日起 确定 所上市 需求
15 个交 前所得
易日之
后的三
个月内
周雪梅 不高于 0.6294% 集中 自本公 根据市 北京证 股东自
472,500 竞价 告披露 场价格 券交易 身资金
之日起 确定 所上市 需求
15 个交 前所得
易日之
后的三
个月内
张艳娟 不高于 0.0889% 集中 自本公 根据市 北京证 股东自
66,750 竞价 告披露 场价格 券交易 身资金
之日起 确定 所上市 需求
15 个交 前所得
易日之
后的三
个月内
(一) 单个主体拟在 3 个月内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
□是 √否
(二)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之“(二)承诺具体内容,马成贤、周雪梅、张艳娟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马成贤就持股
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马成贤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北京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7、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收益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周雪梅、张艳娟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交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5、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马成贤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应当以当时二级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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