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光医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0 17:39:00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80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5: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指引第6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对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登记。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指引第 6 号》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北交所报备,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及登记时间和登记人信息等。
前款所称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相关人员已经按规定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类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