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辰光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0 17:39:00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5-078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敦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除依法或者按照《上市规则》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权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权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七)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董事会报告;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权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公司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

辰光医疗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