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迪: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9 20:37:57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ST中迪 公告编号:2025-90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远程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9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9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2025 年 7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2025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远程会议结合网络投票。
3、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2 日。
4、召集人: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珺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6 名,代表股份 87,958,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9.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74,92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5.04%;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名,代表股份 13,032,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4.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依法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就以下提案以现场、远程会议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关联方部分借款展期暨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4,318,4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5.16%;
反对 1,749,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40%;
弃权 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4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318,4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5.16%;
反对 1,749,401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40%;
弃权 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44%。
关联股东广东润鸿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抵押担保置换担保物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85,463,3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6%;
反对 1,749,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99%;
弃权 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318,5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5.16%;
反对 1,749,301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40%;
弃权 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44%。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85,463,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6%;
反对 1,7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99%;
弃权 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318,57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5.16%;反对 1,7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40%;弃权 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44%。(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85,463,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6%;
反对 1,7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99%;
弃权 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318,57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5.16%;反对 1,7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40%;弃权 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44%。(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85,463,4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6%;
反对 1,749,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99%;
弃权 7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318,674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5.16%;反对 1,749,301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40%;弃权 7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44%。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85,463,4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7.16%;
反对 1,7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99%;
弃权 7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8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318,67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5.16%;
反对 1,749,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40%;
弃权 7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44%。
(2)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了表决。
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7.01、《关于选举吴珺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吴珺女士总同意股份数 77,695,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比例 88.33%,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之同意股份数 6,550,222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38.96%。
候选人吴珺女士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7.02、《关于选举李先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李先刚先生总同意股份数 75,077,0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比例 85.36%,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之同意股份数 3,932,228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23.39%。
候选人李先刚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7.03、《关于选举董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董克先生总同意股份数 75,084,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比例 85.36%,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之同意股份数 3,939,922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23.43%。
候选人董克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8、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进行了表决。
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8.01、《关于选举刘罡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刘罡先生总同意股份数 75,077,0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比例 85.36%,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之同意股份数数 3,932,223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23.39%。
候选人刘罡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02、《关于选举杨亚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候选人杨亚平先生总同意股份数 75,712,0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比例 86.08%,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之同意股份数 4,567,212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27.16%。
候选人杨亚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罗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