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阀门: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09 17:41:43
证券代码:920082 证券简称:方正阀门 公告编号:2025-072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充分维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二章 累计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
第十二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四条 如果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董事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候选人的得票总数
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超过”、 “低
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规定,如有抵触,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