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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医疗: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8 19:21:59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
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
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3、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5、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和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控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及其实施;
2、审阅内控部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审阅内控部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4、指导审计部工作,内控部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时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6、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7、协调内控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财务部应积极配合,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内控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
第十条 内控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职权与责任

1、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有权参加本公司和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资料、文件,现场勘察有关实物资产;
4、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进行暂时封存;
7、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0、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11、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不实或遗漏重大事实,审计人员应负审计责任;如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则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控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不得妨碍内控部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当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公司(部门)、个
人或被审计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控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
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工作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内控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编制下一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内控部须将重要的对外投资、重要的资产购买或出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控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内控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条 内控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控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并就此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控部经理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控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对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四条 内控部应当在重要资产的购买或出售事项发生后及时对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或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对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控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对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了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4、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5、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参照附表 1):内控部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前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内控部根据批准的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参照附表 2),经内控部(审计
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目标;
3、各项目审计时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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