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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8 18:58:30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8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持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持股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
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
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规范化运作以
及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子公司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
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的选任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全资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公司原则上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超过控股子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等人选。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出席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后,公司委派的董事要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会议情况;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如有),列席子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四)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子公司由公司委派专职财务负责人,并接受公司财务总监的指
导和监督,同时需向公司财务总监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上述子公司关键人员的人事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子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母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竞业限制协议等。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并结合母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服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产业布局,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母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子公司应自觉接受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针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疑,子公司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子公司经营计划及预算全部纳入公司管理范畴,并根据公司的
统一安排完成经营计划及预算编制。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年 12 月编制下年度经营计划及年度预算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下一年度计划完成数。
(二)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细化到每月计划)。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定期(2 周/次)召开经营例会,由子公司总经理
汇报子公司生产、销售等具体经营情况及出现的问题或面临的困难,母公司总经理等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列席,且有权给与指导意见或提出质询。
子公司应当每月召开一次经营计划会议,并由母公司财务总监及子公司总经理共同主持,母公司总经理或其他人员可视情况列席子公司月度经营计划会议。
第十七条 子公司经营政策的改变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有重大影
响的经营政策改变需报母公司履行批准程序。
(一)子公司应制定相应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各经营环节风险控制职责和相关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为经营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1、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对该合同执行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上报该子公司董事会及母公司董事会征询同意;
查问、责成改正;对因风险失控造成的损失,母公司有进行追究的权利。
(二)子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预计影响达到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以上时,必须报母公司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八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母公司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制。
子公司的各类印章及银行 U 盾均由母公司直接管理,并按照公司《印章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他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申 请 批 准 后 方 能 使 用 。子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决 议 、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或按照母公司要求报母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由母公司信息技术部统一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系统,包括网站后台、邮箱服务器公共盘服务器等。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根据母公司体系工程师要求并结
合自身特点建立。母公司应当委派工程师协助配合子公司完成管理体系审核。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遵循会计政策,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母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一)子公司不得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提供借款;母公司、子公司内部借款由母公司财务部审查后,报母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并履行母公司批准程序。
(二)母公司财务部及财务总监有权对子公司资金运作、流转情况进行监控,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报告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及时组织编制有关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并及
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及财务报表。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应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应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子公司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及财务报表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
管理基础工作,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地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母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请母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造成损失的,母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贷
款,应事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征得母公司同意,并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未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不得提供对
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子公司确需对外出借资金、提供对外担保或者相互间进行担保的,应将详细情况上报母公司,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子公司再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需要母公司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须向母公司财务
部提出申请,母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为其及/或母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及/或关联股东应当在母公司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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