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隆股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8 18:57:0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356号
目 录
释 义...... 2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4
二、伟隆股份已满足规定的赎回条件...... 6
三、本次赎回的批准程序...... 8
四、结论意见...... 8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 称 全 称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伟隆股份、公司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可转债管理办法》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 15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
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公告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356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隆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张明波、马龙飞律师为伟隆股份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相关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为本次赎回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伟隆股份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伟隆股份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伟隆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伟隆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赎回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本次赎回而编制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伟隆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与伟隆股份本次赎回无关之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隆股份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和保证,本所就公司本次赎回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伟隆股份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1 月 16 日,伟隆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2 日,伟隆股份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19 日,伟隆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
2023 年 5 月 8 日,伟隆股份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27 日,伟隆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2023 年 12 月 28 日,伟隆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3 月 26 日,伟隆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19 日,伟隆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4 年 5 月 6 日,伟隆股份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4 年 7 月 2 日,伟隆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8 日,伟隆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的议案》。
(二)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程序
2024 年 5 月 31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4 年第 1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伟隆股份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
2024 年 6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98 号)。
(三)发行及上市情况
2024 年 8 月 23 日,伟隆股份公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6,971.00 万元(2,697,100
张),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 26,971.00 万元的
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伟隆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4 年 8 月 13 日至
2030 年 8 月 12 日。伟隆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5 年 2 月 19 日至 2030 年 8 月
12 日。
2024 年 8 月 28 日,伟隆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伟隆转债”,债
券代码“12710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伟隆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并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伟隆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在深交所上市。
二、伟隆股份已满足规定的赎回条件
(一)有关赎回条件的规定
1、《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的赎回条件
《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伟隆股份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2、《监管指引第 15 号》规定的赎回条件
《监管指引第 15 号》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