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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光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08 18:47:4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目 录

声 明...... 2
目 录...... 4
释 义...... 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11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2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13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4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 15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17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18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18
十一、财务顾问意见......19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自然人曹志欣
永新光学/上市公司 指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97
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转让完成后,曹志欣将合计持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有群兴公司50.00%股权,曹袁丽萍则不再持有群兴公司的
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
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
群兴公司 指 群兴有限公司,一家按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永新光电100%股权
永新光电 指 永新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永新光学控股股东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核查意见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5年7月2日,群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批
群兴公司董事会决议 指 准曹袁丽萍与曹志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袁丽
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元/股
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财通证券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曹志欣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
住所 中国香港半山区旧山顶道 8 号花园台******
通讯地址 中国香港中环云咸街 44 号云咸商业中心******
通讯方式 特快专递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是,中国香港
区的居留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与披露情况一致。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的核查
曹志欣,男,中国国籍,拥有香港居留权,1986年4月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学位。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志欣先生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与任职单位产权关系如下:

起止时间 单位 职务 注册地 主营业务 与任职单位
的产权关系
2020 年 1 月 南京尼康江南
至今 光学仪器有限 董事 中国 光学仪器制造 间接持股
公司
2013 年 6 月 宁波永新光学 光学仪器和其他
至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中国 光学、电子产品制 间接持股
2021 年 9 月 造
2016 年 8 月 永新光电实业 董事、董事 中国香 投资控股 间接持股
至今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港
2018 年 9 月 Avenue 中国香
至 Partners Ltd. 董事 港 投资管理 无产权关系
2020年10月
2018 年 9 月 PP Capital 开曼群
至今 Management 董事 岛 投资控股 直接持股
GP Fund
2019 年 4 月 溢倡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中国香 投资控股 间接持股
至今 港
2019 年 7 月 溢倡(上海) 董事长 中国 物业投资 间接持股
至今 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Crown Glory 英属维
至今 Investments 董事 尔京群 物业投资 间接持股
Ltd. 岛
2020 年 7 月 恒新电子工业 董事 中国香 持有会籍 间接持股
至今 有限公司 港
2020年10月 JS Investment 中国香
至 Group Ltd. 董事 港 投资控股 直接持股
2022 年 7 月
2021 年 2 月 荣晨投资有限 董事 中国香 投资控股 直接持股
至今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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