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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威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8 18:39:36

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威股份”)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一、监事会改革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原任期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审计
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何海军先生、监事钟俊先生、监事张璐璐女士在第六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何海军先生、钟俊先生、张璐璐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其他相关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位监事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第六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鉴于本次修订内容较多,现将修订前后的《公司章程》同步列示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维护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
075595673X5。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七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由新任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九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条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四条
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一)证劵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二)要约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 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
下列限制性规定: 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公司董事、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例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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