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威股份: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8 18:39:36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批准和完整。
第八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
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候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
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六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
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持“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