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科技: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8 18:23:45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8 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为加强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子公司管理制度》。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
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根据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以及参股公司《公司章程》等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与运作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全资子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下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下同)、监事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下同)能合法、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六条 子公司参照执行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管理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子公司自身适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应当在会议通知发出十日前就会议通知内容、议案及相关事项征求公司的意见。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可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委派的董事或经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不设股东会的除外。
第九条 子公司做出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下同)、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下同)后,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或参会的股东代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如子公司做出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可能涉及本公司重大利益或存在反对票、弃权票的,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或参会的股东代表应立即向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
第十条 子公司应加强自律性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接受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并如实说明情况。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在其任职中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过失并因此给所在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向公司报备。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备,重大调整和变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备。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子公司应接受公司力资源部门对其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子公司任命人员的薪酬福利、人事关系等由本公司统一进行管理,接受公司考核。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子公司行使管控、指导、服务、监督检查、考核等职能。
第三章 经营管理与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应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内组织编制本企业的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后,再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经营工作情况,并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作为对该子公司当年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且不仅限于按月提交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报表和报告、需经公司批准签订的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项目的数据或分析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特殊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子公司经营班子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与年终奖金挂钩,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和个人视情况分别予以额外奖励。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人员(其他股东委派的财务人员除外)由公司统一委派管理,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经营管理,完成目标任务,特别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各项资金的支出严格按照子公司制定的付款审批制度执行,超出付款权限的上报公司并经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
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金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要求子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金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要求子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因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融资时,应事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可行性报告经子公司审核后,上报公司并经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财务部安排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遵守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和明确授权,任何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抵押、借款,也不得与其他子公司进行互相担保、抵押、借款。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协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为其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依照公司制度规定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协助各项信息的及时披露。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因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子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济责任;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不得敷衍和阻挠。如有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