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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7-08 18:20:37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持续监督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由河南驰诚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驰诚电气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公司继承。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50.00 万股,于 2023年 2 月 16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9494476Q)。
第五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
中文名称: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AN CHICHENG ELECTRIC CO.,LTD
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区长椿路 11 号 2 号厂房 5 层 D5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8,538.4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创新、以人为本、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环保设备、防护装备、安防监控设备及系统、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及销售;物联网开发及维护;数据处理服务;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高低压电器设备及配件、五金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劳保用品、化工产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司依法设置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供股东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出资额、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名称
1 徐卫锋 1,025.00 32.9688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2 石保敬 1,025.00 32.9688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3 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 406.00 13.0588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中心(有限合伙)
4 赵静 300.00 9.6494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5 李向前 200.00 6.4329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6 郑秀华 23.00 0.7397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7 刘自彪 22.00 0.7076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8 王生安 22.00 0.7076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9 卢伟杰 19.00 0.6111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10 胡雪芳 18.00 0.5789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11 孙强 16.00 0.5146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12 张静 16.00 0.5146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13 邹敏星 10.00 0.3216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14 蔡利丽 7.00 0.2251 净资产折股 2015-5-31
合计 3,109.00 100.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8,538.4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以上述(一)、(二)方式增加公司股本时,股份发行前的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部的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上款(二)至(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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