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开发: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7 18:29:29
关 于 重 庆 渝 开 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二 〇 二 五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意)字[2025]第 116 号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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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幢 27、28、29 层(4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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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之有关事宜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的《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闫刚、彭陈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同时,本所已得贵公司确认:贵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基于此,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 2025-045 号公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
经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1、根据前述通知及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2、鉴于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为此,贵公司董事
会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载《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日期及会议地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该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
经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 2 号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101 会议室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7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业先生主持。
经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通知已于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发出,贵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会秘书处和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68 人,持有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代表贵公司股份 538,839,84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63.860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533,149,499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63.186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64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5,690,341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0.6744%。
2、根据本所律师的查实,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除上述人员外,本所律师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实,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贵公司董事会所最终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查实,本次股东会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查实,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贵公司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的决议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共 2 项,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同意 538,263,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99.8930%;反对 370,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0.0688%;弃权 20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0.0381%。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14,37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并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8718%;反对 370,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5170%;弃权20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6111%。
(2)审议通过《关于再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其中,同意 5,109,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89.7805%;反对 372,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6.5381%;弃权 2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 3.6814%。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09,173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并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7805%;反对 372,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5381%;弃权20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681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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