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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07 17:15:36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本办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相关人士应及时向证券事务部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依法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交易申报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
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作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由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股份的 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规范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
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管理规则,中国证
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设定相应
的责任追究机制,并由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交易数量 ___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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