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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1 15:38:18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5
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鹿山”);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江苏鹿山提供担保的本金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江苏鹿山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081.84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69%。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6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2025年6月3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常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江苏鹿山与招商银行常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1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表格所示:
担保 被担 融资机构 本次担 在该机构已实际 担保起始日
人 保人 保金额 提供的担保余额
鹿山 江苏 招商银行常 10,000 万 2,199.45 万元 2025年6月
新材 鹿山 州分行 元 30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591190896J
法定代表人 汪加胜
注册地址 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南二环东路 2229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江苏省常州市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100%
光电产品、电子类光学胶膜、功能聚烯烃热熔胶、新型高分子材
料、高性能光伏组件 EVA 胶膜及太阳能电池配套材料的研发、生
产、销售、加工、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经营范围 口业务;物业管理,清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建筑装饰工程施
工;清洁用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装
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江苏鹿山(单体)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 129,227.39 139,259.88
净资产 80,521.31 79,926.87
净利润 594.45 -3,797.94
负债总额 48,706.08 59,333.02
营业收入 11,168.88 120,266.36
资产负债率 37.69% 42.61%
注:上述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债务人:江苏鹿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授信申请人)
1、担保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4、担保范围:
4.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1.1 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 原 签 有 编 号 为 2024 年 授 字 第
210502473号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4.1.2 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贵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4.1.3 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4.1.4 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5 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6 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7 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4.1.8 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9 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4.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4 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5、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保障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江苏鹿山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考虑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为
人民币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69%。公司所有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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