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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维设计:累积投票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7 18:47:18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5-080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6:修订《累积投票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列情形时,公司在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1、选举两名以上(含)独立董事;
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举
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除会导致少于法定人数时外,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席位数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五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施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每名候选董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2、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3、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除会导致少于法定人数时外,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导致少于法定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低于出席
股东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4、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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