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新材:冠城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8:04:19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3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6 月 2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洲路 5 号冠城大通广场
1 号楼 C 座三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42,843,27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39.8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韩孝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 539,669,004 99.42 2,187,070 0.40 987,200 0.18
2、 议案名称:《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 539,530,104 99.39 2,196,670 0.40 1,116,500 0.21
3、 议案名称:《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 539,596,312 99.40 2,261,362 0.42 985,600 0.18
4、 议案名称:《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 538,274,904 99.16 3,501,070 0.64 1,067,300 0.20
5、 议案名称:《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 540,688,504 99.60 1,925,370 0.36 229,400 0.04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 538,261,296 99.16 3,466,978 0.64 1,115,000 0.20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 538,630,404 99.23 2,136,070 0.39 2,076,800 0.38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票数
号 (%) (%) (%)
《公司 2024
5 年度利润分 34,120,506 94.06 1,925,370 5.31 229,400 0.63
配预案》
《关于续聘立
信中联会计
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7 为公司 2025 32,062,406 88.39 2,136,070 5.89 2,076,800 5.72
年度财务及
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2025 年 6 月 7 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伟、陈见非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