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保: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23 17:03:5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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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372-1 号
致: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新环保”)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或“授予”)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制定的《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
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
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及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审核。
4、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5、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5 年 6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达成,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6.10 元/
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893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
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6.10 元/股的价
格向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893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3、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1、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达成,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6.1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893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达成,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20 日为授予日,以
6.1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893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分别出具的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110A014676 号)和《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110A014675 号)、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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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朱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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