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18:42:08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4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5 年 6 月 6 日以书面形
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院 1 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其中,执行董事芦苇、胡罡因公务委托方合英董事长代为出席并表决,非执行董事黄芳因公务委托非执行董事王彦康代为出席并表决,周伯文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并表风险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行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于2025年3月3日到期。可转债转股导致本行股本变动,为使本行注册资本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本行拟变更注册资本,并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魏强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名魏强先生为本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选举魏强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魏强先生将在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且获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就任本行董事,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按照本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魏强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期间,不从本行领取任何董事津贴。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魏强先生的个人简历请见附件 1,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请见附件 2,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请见附件 3。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签署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 4。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魏强先生简历
魏强,男,1974 年 10 月出生,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中信集团党校(中信管理研修院)常务副校长(常务副院长)、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副处长,中央组织部干部五局副处长、处长,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副巡视员、二级巡视员。魏强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制史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魏强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根据中信银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中信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魏强先生与中信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魏强先生未持有中信银行股票,持有中信股份(HK.00267)股票 107,000 股。
除上述简历披露外,魏强先生确认,其并无在中信银行或中信银行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在过去三年未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位;其与中信银行或中信银行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关连;截至本公告日期,其并无于中信银行或其任何相关法团之任何股份中拥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此外,魏强先生确认,概无其他有关其获委任之事宜需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项需知会中信银行股东。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作为提名人,现提名魏强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就上述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任职务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由提名人提名其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章程有关要求,本人作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现就如下事项公开声明及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提名本人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人当选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并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强
2025年6月20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魏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审查提名程序、认真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提名的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提名魏强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我们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魏强先生的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非执行董事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魏强先生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银行董事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拥有董事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且不存在《公司法》和相关监管规则禁止任职的情形。
三、同意提名魏强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选举其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