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路维光电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9 18:06:52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5月6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79号),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61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15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5,0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844,414.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55,585.94元,上述资金已于2025年6月17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3266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在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开设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5年6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存放额
成都路维光 中信银行股份 半导体及高精
电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深圳 8110301012800804886 度平板显示掩 0.00
公司 分行 膜版扩产项目
深圳市路维 招商银行股份 收购成都路维
光电股份有 有限公司深圳 755919401710001 少数股东股权 217,962,400.00
限公司 前海分行 项目
深圳市路维 兴业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金
光电股份有 有限公司深圳 337070100100699908 及偿还银行借 391,625,600.00
限公司 华侨城支行 款项目
注:募集资金存放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的保荐费、承销费后,保荐机构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金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成都路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301012800804886,截至 2025 年 6 月 11 日,专户
余额为 0 万元。甲方一将根据半导体及高精度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实施计划向本专户存入募集资金累计不超过 31,903.7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半导体及高精度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于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除乙方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该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可以随时到乙方处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扫描件发送丙方,并于每年 1 月 5 日之前向丙方寄送上年度完整的纸质版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于更换前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19401710001,截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收购成都路维少数股东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于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除乙方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该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琳、颜利燕可以随时到乙方处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扫描件发送丙方,并于每年 1 月 5 日之前向丙方寄送上年度完整的纸质版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于更换前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