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7 18:43:5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和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其他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与复牌。
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者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维护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该停牌或复牌的情形时,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
第二十条 公司被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 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
司股票应当停牌。公司股票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包括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等。
公司其他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各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对口负责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公众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成员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裁。
第三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裁。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裁。
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在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如信息涉及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其他关联人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