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股份: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6-13 18:18:51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
股份”)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结合陕建股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建股份及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
作。
本办法中“各单位”指陕建股份本级及所属各单位;“陕建股份”指陕建股份本级;“所属各单位”指陕建股份直接管理的所属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各单位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依法依规。
内部审计工作在陕建股份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坚守审计工作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三如”要求,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审计行为合法合规,审计成果权威高效。
(二)独立自主、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机构应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审计监督权与评价权,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秉持公正的态度,收集审计证据、分析审计问题、形成审计结论和提出审计建议,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三)全面覆盖、重点突出。
内部审计应覆盖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各项业务和各个环节,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将审计资源集中于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上,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有价值的审计服务。
(四)高效协同,以审促改。
内部审计应与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及外部监管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与企业各业务部门建立权责明晰的协作机制,形成整改合力;促进审计问题定性准确、审计建议切实可行、审计整改及时有效、审计结果协同运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增值赋能作用。
(五)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遵守审计制度和审计职业道德,严格落实审计“十二不准”工作纪律,规范审计行为,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内部管理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等,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陕建股份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
部构成陕建股份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在陕建股份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一)党委负责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强化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具体包括:前置研究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协调重大审计事项、研究指导审计发现问题定性与移交、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成果运用等;
(二)董事会负责指导、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包括:审定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对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等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每季度听取审计部门工作汇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部是陕建股份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陕建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及股份审计中心、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应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及陕建
股份相关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接受陕建股份审计部
的业务指导、监督,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
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包括财务报告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资金管理审计等;
(二)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本单位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识别、分析和评价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四)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及非法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五)对本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六)对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和标准,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七)完成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陕建股份审计部的主要职责还包括:
(一)拟定陕建股份内部审计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报批准后落实;
(二)负责具体执行陕建股份外部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工作;
(三)负责与审计监管机构及主管机构日常联络工作,完成各类外部审计有关工作的协调、对接、配合事项;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推动、督促陕建股份及所属各单位发现审计问题整改与成果应用工作;
(六)负责陕建股份监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年度结束后提交工作报告;
(七)陕建股份审计部下设审计中心,负责陕建股份内部审计业务的具体执行、审计研究及审计稽核工作;
(八)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
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账册、凭证、报表等,现场勘查实物资产,核实有关数据和情况;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情节严重的,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企业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对象拟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经本级党组织任命或委派至所属单位,对所属单位战略落地、经济发展、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员,一般为实际行使职权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坚持离任必审,强化任中审计,任期至少审计一次,具体由各单位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需要,与同级内部审计机构共同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存在下列情形,可不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主要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不满一年,或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等。
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干部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实际有计划地进行,拟审计对象存在明确退休、轮岗、调离等计划的,原则上应提前安排审计。
(二)专项审计对象可以根据审计的具体目的和范围而有所不
同,各单位应围绕主责主业,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根据本单位所处阶段和发展需要,确定不同的审计重点、方向和范围,报经同级党委、董事会批准后,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某一环节、特定事项进行审查、鉴证、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计划编制。
(一)各单位应根据审计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于每年年末前报送陕建股份审计部审核,履行各单位决策程序后实施;
(二)陕建股份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于每年一季度下发执行,同步报控股审计部备案;
(三)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可在年中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照审计年度计划制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准备。
(一)审前调查。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前,应指定审计项目组组长、主审,于审计实施 15 日前向审计对象发送审前调查资料清单,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状况等,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评估潜在风险,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
(二)实施方案。各单位主审应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审计步骤、审计时间安排、审计人员分工等内容,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实施。
(一)进点会。审计现场工作开始时,应召开审计工作进点
会,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听取审计对象的汇报,宣贯审计实施方案重点内容、审计组成员及审计纪律,同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涉密项目除外)。
(二)实施要求。审计组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由审计人员签名和注明日期。
(三)沟通联动。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和沟通,听取其意见和解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和确认。如遇有重大问题或争议,须立即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应联动审计机构本级业务主控部门界定问题本质,研究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编制。
(一)报告编制。审计组在完成审计现场工作后,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及时撰写并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建议可行;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
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征求意见。各单位审计机构应当书面征求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的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