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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钢股份: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2 18:48:47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所披露的信息需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起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间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的
相关规定。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公告;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 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要求披露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
报告;
(二) 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
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
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
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的;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
(十)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的;
(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的;
(十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的;
(十六) 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
大事项。
上述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将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
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
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有义务
进行报告时;
(四)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时点披露重大事件之前,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如果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
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
息;
(二) 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
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 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
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
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
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
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
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 发生本办法所述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或公司相关单位应在知悉事项发生时第一时间将事项信息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的规定,起草信息披露初稿,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送董事长;
(四)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五)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申
请审核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本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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