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橙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1 17:47:50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
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
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
借该部分股份。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
(二)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至少在减持计划披露日的 3 个交易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详见附件一)通知证券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提交书面
通知前自行核查,确保该买卖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
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当
日立即报告证券部(详见附件二),保证在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制度第十三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当日将相关报告内容
(详见附件三)提供至证券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约定购回
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
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
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
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