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橙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1 17:47:18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
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京金橙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
队;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近三年应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
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
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
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
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
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
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证券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
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
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
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
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
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
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
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
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
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
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
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
度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
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
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
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即续聘可
以不执行相关招标程序,由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审核通过后,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
信息;
(三)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