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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宁夏建材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0 17:36:52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人或者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内幕信息。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上述网站和媒体。
第三条 证券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五)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 公司开展新股发行、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四)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五)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六)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二十七)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四)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五)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该公司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为内幕信息。
本条所述“重大”均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确定。
第八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
议。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向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前,应征求相关负
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取得公司董事长的批准,否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者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通过
或者批准后经公司董事长、总裁及相关负责人签发进行披露;不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完成后经公司董事长、总裁及相关负责人签发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
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打字员、文印员分别在打印和复印有关内幕信息的文字材料时, 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五章 外部单位内幕信息使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统计报表等内幕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统计报表等内幕信息的报送,各单位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等信息登记在案,同时以函件的形式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以防范内幕交易。
公司将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将登记备案情况及书面提醒情况在披露定期报告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宁夏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部门或者人员应提醒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部门或者人员应提醒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部门或者人员应提醒外部单位
或者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直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坚决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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