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6-09 22:05:41
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5-046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河南众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9%股权,该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9%的股权,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