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福建水泥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20:39:28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公告编号:2025-018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本次修订的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一)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一是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具体包括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明确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二是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
(二)其它。根据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改为“过半数”。
本次具体修订,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前后对比情况》。
附件:本次修订前后对比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0 日
附件:
本次修订前后对比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 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规
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下列职权: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方案;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报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人)时;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决权。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意见。 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