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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6-09 20:27:47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8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 45、47、49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分别向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7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临时股东会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进度而调整。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本规则第四条与第五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或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或公告。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会议须因刊发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1 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决议通过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由上届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召集人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河北省宁晋县新兴路 123 号或股东
会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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