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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佛塑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09 18:08:0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
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公司总裁、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
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有关
信息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
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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