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电气: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5-06-06 20:53:42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金需求和维持稳健的财务结构的前提下,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
2、利润分配的条件和间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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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需要重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以及购买设备等)涉及的累计支出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 30%)的(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的事项。
3、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者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执行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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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司应予以披露。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须经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4、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划“三、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之“2、利润分配的条件和间隔”所规定“特殊情况”,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
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其他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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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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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