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6-06 20:13:35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 份...... 6
第一节股份发行...... 6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股东...... 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16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18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5
第一节董事...... 25
第二节独立董事...... 27
第三节董事会...... 30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33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通知...... 42
第二节公告...... 42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一章 附则......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浙江南都电源工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25238534Q。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2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景观大道72号
邮政编码:3113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8,039,85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加强股东各方的经营协作及技术交流的基础上,
采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增强在中国国内外的竞争力,以此使股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机械设备租赁;蓄电池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新材料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储能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工程管理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气设备修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由浙江南都工业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普通股为 54,881,754 股,公司发起人及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持股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比例
(股) (%)
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 38,363,944 净资产折股 2000/9/25 69.90
浙江东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598,498 净资产折股 2000/9/25 2.91
舟山市华源电气有限公司 1,598,498 净资产折股 2000/9/25 2.91
浙江卧龙集团公司 1,065,665 净资产折股 2000/9/25 1.94
王宇波 5,541,459 净资产折股 2000/9/25 10.10
金涛 3,729,828 净资产折股 2000/9/25 6.80
童一波 2,983,862 净资产折股 2000/9/25 5.44
合计 54,881,754 - -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98,039,85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