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9:58:36
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25-025
债券代码:123126 债券简称:瑞丰转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6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东岭路)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仕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5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9,547,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64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77,996,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53%;(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 141 人,代表股份 1,551,4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5%。
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42 人,代表股份 5,296,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5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53,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1%;反对 3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7%;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2,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668%;反对 3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1%;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54,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3%;反对 3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7%;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3,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857%;反对 3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1%;弃权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关于公司《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54,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3%;反对 3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7%;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3,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857%;反对 3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1%;弃权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58,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4%;反对 38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7%;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7,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612%;反对 38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96%;弃权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64,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4%;反对 37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2%;
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13,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70%;反对 37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63%;弃权 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92,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758%;反对 50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70%;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77,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087%;反对 50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68%;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5%。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7、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514,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6%;反对 50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4%;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7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200%;反对 50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5%;弃权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5%。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155,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6%;反对 3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1%;弃权 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04,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046%;反对 36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00%;弃权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5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陈志强律师、毛奕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