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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生物: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6-06 19:49:46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5年6月)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在稳定核心队伍,有效减少人才流失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对外部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实施《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保
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激励计划的作用,进而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
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
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四、考核机构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公司2022年-2024年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期 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以公司2022年-2024年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 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或2025、2026
期 两年累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注: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含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100%
合格 60%
不合格 0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七、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八、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
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九、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需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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