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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8:22:35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5-027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6 月 6 日,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拟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 为规范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
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
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保障 色现代企业制度,保障股东、公司、
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 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
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 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
行)》(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 《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人 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的最高
本章程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
2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
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3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坚持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 坚持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
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

开、管理科学的体制机制,明确 管理科学的体制机制,明确公司党
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委、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责,并
理层各自权责,并建立议事规则, 建立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 责、协调运转、制衡有效。
制衡有效。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决策,以上
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不得混开、套开。
会议的决策,以上会议不得混开、
套开。
4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 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人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
公司党委委员、董事、监事、 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
规、本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按有关规定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公司承 对上述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
担赔偿责任。对上述人员失职、 责,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环节的
渎职行为严格追责,建立决策、 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执行、监督环节的终身责任追究

制度。
5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总监、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总经济师、
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6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9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他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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