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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万恒: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细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6 18:10:24

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 2025-026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细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6
日 13 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晓华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细则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6
日 10 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
细则的议案》,因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董事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
细则》中相关条款。本次修改,将文中出现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
调整为“股东会”。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列于下表。本次修改最终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工商登记
变更(备案)手续。
公司章程规定(现行) 公司章程规定(拟新修订)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代表人。 表人。
新增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一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和高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池制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池制造;
造、电池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 电池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租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公司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股股东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通过。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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