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06 16:31:34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六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4002 室
Address: Suite 4002, Tower 1, Lujiazui Century Financial Plaza, No.729 South Yanggao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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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 21) 61060889/Fax;(86 21) 61060890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3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6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8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9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9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八、结论性意见......11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5]证券字 2025-013-1-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法本信息”)的委托,就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法本信息如下保证:法本信息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一切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法本信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法本信息系在对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有效期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2020 年 12 月 28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73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法本信息”,证券代码为“300925”。
经核查,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1713J)。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8 日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住 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
法定代表人 严华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2,870.8945 万元
存续情况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译咨询、翻译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
经营范围 销售代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
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
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网址为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
下同)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下同)公告披露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提供的相
关会议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经公司的确认,公司在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
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2 条关于依
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
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及《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第 7.7.2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
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及《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第 7.7.2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股东会选
举董事及监事的决议及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对象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资料(抽查)、公司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首次授予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62 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共 6 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而定。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