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中盐化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06-06 16:13:44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 年 6 月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上报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相关文件归档保管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 2025 年 6 月制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是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 □是 □否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