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工程: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6-05 19:01:07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管理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工会公司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保密性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若出现泄密情形,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结合自身行业特性与投资者结构,动态调整策略,通过需求精准识别、内容价值提炼、技术工具赋能,统筹沟通效率提升、沟通成本,打造可持续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
(六)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客观、真实和准确传递公司价值,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开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依规披露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等信息;
(四)公司重大事项,依规披露的公司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可持续发展政策理念以及在 ESG 治理等方面的治理、战略、风险与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等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确保沟通交流便捷、有效,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网、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
(二)媒体采访报道、有关机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及新媒体平台;
(三)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四)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座谈交流、一对一沟通;
(五)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六)公司公告、宣传推介资料、邮寄材料等;
(七)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及时更新和丰富公司官网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以上通讯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信息。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可邀请新闻媒体
的记者参加,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
材料等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积极使用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新媒体平台访问地址,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下称“来访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咨询、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来访者需事前发函或电话沟通来访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工作情况,负责统一安排,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机构投资者调研接待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并进行预约登记(附件 1),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二)来访者需填写承诺书(附件 2),同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在接受来访者来公司调研后,及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 3)。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对于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来访者应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知会公司,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在公司要求下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
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应避免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等;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在发生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时提出意见建议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